上海新版医保药品目录+自付比例公布,12月1日执行
11月30日,上海市公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上海药品目录》),该目录计划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原2010年版目录同时废除。
《上海药品目录》在上海2010年版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将《国家药品目录2017版》)品种全部纳入;
二是保持用药延续性,未列入《国家药品目录2017版》的原上海报销品种继续保留;
三是将《国家药品目录2017版》剔除品种予以删除;
四是扩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
五是《国家药品目录2017版》品种的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上海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按照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要求,国家对36种药品制定了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具体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药品目录》内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4档:
1.参照甲类支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4.按定额标准自负:由参保人员按定额标准自负,具体标准经本市医保部门综合考虑药品采购价格、医保基金运行状况、患者合理分担机制等因素后确定,并通过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公布执行。
与此同时,该市也一并发布《关于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公布和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该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说明:“序号”1-17为新增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序号”18-25为调整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序号”26-39为维持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
来源:上海医药阳光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