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超市现制现售食品,保质期如何认定?
超市销售当日生产自制熟食被诉过保质期法院:适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质期涉案食品确为过期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超市销售当日生产自制熟食被诉过保质期---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
超市货品琳琅满目,已然成为满足人们日常所需的重要购物场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购物时查看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已是常规环节。但是超市中那些现制现销的即时食品,虽然是当日生产,购买时一定就在保质期吗?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这样一起顾客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
某日下午17时左右,夏某、马某两人来到一家大型超市采购食材。夏某购买了1份自制酱鸭、2份香卤猪拱嘴,共计28.29元;马某购买了1份自制酱鸭、1份台湾香肠(买5根送5根)和1份香卤猪拱嘴,共计24.4元。两人所买熟食标签上显示,熟食均在当日上午7时40分左右包装完成。从熟食开始销售到夏某、马某两人购买时,已近10小时,而且两人购买时这些熟食未在专门的冷藏柜中放置,那么这些熟食是否还在保质期内,是否可以放心食用呢?
之后两人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两人所购买的熟食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夏某、马某以购买食物超过保质期为由诉至法院,认为购买的熟食全部已过保质期,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超市一方退还所购货款,并支付每人3000元赔偿金。
庭审现场超市一方称,两人确实在该店各购买了熟食,但是超市并未违反相关规定。熟食早上做好,从专间拿出来就会放到冷藏柜中,一般到当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就会从冷藏柜中取出打折销售,并且在4个小时内出售,若没有在相应时间内销售完毕就会统一收回作报废处理。所以下午17时左右购买的熟食还在保质期内。此外,超市辩称,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上述流通销售方式,且超市也从未收到相关部门就该流通销售方式的相关处罚。因此超市一方并不同意夏某、马某两人的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上海地方标准-即食操作卫生DB31/2027-2014《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规定,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经分切的预包装熟食卤味,在冷藏、热藏条件下应当日加工、销售,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质期为加工后4小时。法院据此认为超市所销售的熟食确实已过保质期,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超市退还两人购物款,并向夏某、马某各支付赔偿金1000元。
超市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以销售方式未违反相关规定且尚未收到职能部门处罚为由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海地方标准DB31/2027-2014中已明确对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经分切的预包装熟食卤味保质期进行了规定。本案所涉及的熟食保质期适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质期,即在加工后4小时内销售。同时,对于夏某、马某两人在购买时食物所处的常温状态,超市一方并无异议。因此超市所销售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超市一方提出的销售方式,即食物从生产到销售并未一直放置在同一贮存环境下,而是从下午16时30分从冷藏柜取出作打折销售,这种销售模式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且尚未收到处罚通知,以此认为自己所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一、该超市缺乏相应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上述模式的合法性,消费者对此亦不予认可;二、市场监管部门虽未对此销售模式进行处罚,并不意味着系争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此,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食安通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