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新利器!发改委发文,短缺药和原料药经营者的12个“禁区”
8月14日,发改委官网挂出《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9月13日。该文件旨在遏制违法涨价、恶意控销等现象,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药品购销的公平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意见稿为短缺药和原料药的经营者设立了如下“禁令”:
1、经营者不得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之间,不得达成下列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
(二)固定或变更投标价格;
(三)固定或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代理费用、市场折扣等费用;
(四)固定与第三方交易的价格基准;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药品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通过限定产量、销量控制价格;
(七)通过划分市场控制价格;
(八)通过联合抵制交易控制价格;
(九)通过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控制价格;
(十)其他变相固定或变更价格的方式。
2、经营者不得达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不得达成维持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
3、 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进行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同期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价格;
(二)在市场环境稳定、成本未受显著影响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利润范围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三)销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四)在同一地域市场不同时间区段内进行价格比较,或在同一时间区段内不同的地域市场进行价格比较,是否存在过高价差;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4、 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独家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施独家交易控制价格。在实务中,独家交易普遍通过签订“包销协议”“承销协议”“独家代理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等方式予以实施。
5、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等方式,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分析拒绝交易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交易相对人是否存在不良商业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
(二)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替代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经营者出售的;
(三)交易相对人提出的销售要求如包装、运输和产品特性等不符合通常的市场交易习惯;
(四)经营者现有产能无法满足市场供应,或产品需提供生产自用。
6、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价格补贴、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7、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交易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或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情形:
(一)要求附加分包费、检测费和销售代理费等;
(二)要求购买交易之外的指定产品、器械或技术;
(三)要求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将所生产制剂、终端药品全部或部分回售;
(四)要求下游制剂生产企业接受制剂生产代工协议;
(五)固定或限定下游制剂生产企业所产制剂的价格水平;
(六)限定下游制剂生产企业的制剂销售地域和销售客户。
8、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9、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10、经营者不得囤积居奇、高价销售
除生产自用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囤积短缺药品或原料药产品,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11、经营者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短缺药品或原料药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12、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欺诈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来源:国家发改委官网 责任编辑:胡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