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丨本市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进一步做好医保支付工作
天津医保
导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87号)、《关于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1045号)和《关于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津卫财务〔2016〕475号)文件,按照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市人社局出台《关于配合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93号),要求自2016年12月15日起,配合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全部加成和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医疗保险支付工作。
一、关于取消药品全部加成
(一)对于取消药品全部加成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下同),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范围报销。
(二)医疗保险药品最高支付标准,以我市医保药品目录零差率支付标准确定。医院销售药品价格高于本市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按照最高支付标准支付;低于本市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据实支付。
二、关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一)对于取消药品全部加成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保险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范围报销。
(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规定标准执行。医院收费价格高于本市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按照最高支付标准支付;低于本市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据实支付。
三、其他事项
(一)本着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医保对全市各级、各类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全市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二)全市各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相关服务项目及价格,应按照发展改革和卫生计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同时适用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附件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
2.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87号)
3.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1045号)
4.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津卫财务〔2016〕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