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交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
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
发布者:重庆药品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7-03-13
各有关会员:
按照重庆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入市价动态调整办法(修订)》(渝药交监管委发〔2014〕1号)规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药交所拟于近期启动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交易平台上挂牌价格高于其自身在全国其他省市有效交易价格的药品。不包含以下类别的药品:
(一) 2016年已开展价格定期调整的中成药(非基药部分);
(二)低价药目录内药品;
(三)基础输液(指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复方氯化钠注射液);
(四)国家谈判药品,定点生产药品。
二、调整方式
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试行修订版)》和《重庆药品交易所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细则》《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入市价动态调整办法(修订)》等规定进行价格动态调整。
三、时间安排
(一)价格公示时间
2017年3月16日至3月29日。
系统中将对各卖方会员公布拟调整的药品入市价及挂牌限价。各卖方会员可登录系统查看,并按照操作提示,进行价格确认和拟挂牌价设置操作。公示期结束后,已确认价格并且进行了拟挂牌价设置的产品将自动挂牌。
操作方式:登录医药公信网首页>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入口>点击“基药/器械入口”进入系统>点击左侧菜单“公示及变更查询”>点击“药品价格公示列表”>查询公示产品“拟调整的入市价、拟调整的挂牌限价”>勾选确认价格的品规>在“拟挂牌价”处输入新挂牌价>点击“批量确认”按钮>完成价格确认和新挂牌价的设置。
(二)价格生效时间
2017年4月8日起,新调整入市价全部生效。
1. 入市价生效后,在公示期内已确认了价格并且已设置了拟挂牌价的产品,系统将按照卖方设置的拟挂牌价自动进行牌。
2. 卖方会员在价格公示期内未进行价格确认和拟挂牌价设置的,产品将自动“退市”。若需重新挂牌,卖方会员应在系统进行价格确认及产品挂牌上市的操作。
(三)价格申诉
1. 申诉受理:接受会员现场申诉咨询和纸质申诉材料,价格公示后十个工作日内,即3月16日- 3月29日,对调整价格有疑问的会员,可以到交易所前台进行价格现场申诉咨询(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也可递交申诉材料。
2.申诉处理:3月30日-4月7日,交易所集中处理价格申诉材料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有关事项
(一)合同价格变动。新入市价生效后,电子采购合同有效期内,新挂牌价低于合同约定成交价的,合同成交价自动更新为新挂牌价。
(二)请各买方会员根据调价时间的安排,及时做好药品采购及相关调整工作,以免调价后因个别卖方未及时确认价格而影响临床用药。
(三)请各卖方会员按照调价时间安排,及时登录系统进行价格确认及上市操作,以免影响调价品种的交易。
重庆药品交易所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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