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答记者问

和谐温县美好计生


1227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先生、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先生,共同回答了大家关心的有关问题。

[北京青年报记者] 2015-12-27 16:36:50
  谢谢主持人,我是北京青年报记者。我的问题是和计生法有关的,我看到计生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我想问一下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另外,法律也提到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如果规定不一致,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些地方管理严格、一些地方管理宽松。我想请问,为什么不在全国层面制定统一的相关规定?谢谢!
[张春生]2015-12-2716:39:09
  您的问题我来回答。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关于再生育的有关规定在第18条当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中把这个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都有一些规定,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的时候,地区之间有一定的不同,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
  这次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我们曾经考虑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当中一并予以表述。在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这方面我们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人口计生法未作出统一规定。现在我们正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的要求,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我们也与各地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交流,总体来看,大家在再生育问题上还是有一些一致的认识,还是希望能够在再婚家庭,在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谢谢!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2015-12-2716:51:13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刚刚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当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代孕的条款,我想问一下,这个条款从一开始写进草案中到最后拿掉,经历了怎么样的一个过程?而且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会适度地放开代孕?谢谢。

[张春生] 2015-12-2716:53:00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当中,的确是增加了35条和36条的部分条款,也就是关于严禁以任何形式代孕,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等相关规定,当时之所以希望能够将这样的一些规定纳入到这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当中,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考虑到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将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依据相关部门规章推动的这项工作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国务院相关部门,近年来也在联合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这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我们了解到,在这次审议过程当中,一些委员认为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时间紧,关于代孕的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论证,即便是写入这部法律,一些委员也认为可能也难以彻底地禁止存在的这种现象,甚至有一些有钱人还可能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去代孕。同时也有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是不是一定要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大家也有不同的意见。最后,我们看到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我们会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地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谢谢!

[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 2015-12-2717:09:05
  关于计生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草案中提出了老人老办法的解决方法,但是如果说明年新法实行之后,再产生新的失独家庭怎么来处理?比如父母已经年老了,不能再生育了,这种方式是不是继续救助?第二个问题,草案中删除了对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有人说晚婚假取消了,请问是不是这样的?谢谢。

[张春生]2015-12-2717:12:09
  谢谢你的问题,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部分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情况,这次在人口计生法修订过程中,新修改的第27条当中对于在本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现行的政策当中有特别扶助制度。在新法实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过去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第二个问题,关于晚婚晚育假的问题。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其中有关于晚婚假的规定,也有晚育假的规定。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我们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周美林] 2015-12-2717:14:25
  我来补充一点。关于刚才提问的第一个问题,这次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实际是这样修改的,把第27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中国人口报记者]2015-12-2717:14:51
  您好,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明年11日实施,请问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出台哪些配套的政策措施?比如说生育登记方面的,比如说妇幼保健服务方面的,谢谢!

[周美林] 2015-12-2717:16:23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为了贯彻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平稳有序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采取各项措施做好各项工作,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妇幼健康方面的服务,我们将会同相关的部门联合制定有关的文件,对于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人员的培养,规范妇幼健康服务,包括建立健全这方面的工作机制提出明确的要求。
  二是在生育登记服务方面,我们也将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对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到现居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去登记,在登记过程中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
  三是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生人口监测的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动态地把握全国出生人口动态,研究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是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计划生育的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在卫生计生改革过程中,稳定和加强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保证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还将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一票否决制。总之,我们将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推动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实。还有一个问题,针对现在一些群众反映的生不起、生不出等问题,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谢谢。

[中国县域卫生杂志记者]2015-12-2717:27:20
  我的问题是关于人口计生的,请问二孩放开后,对基层妇幼卫生机构有什么新要求、新考验?基层卫生机构在未来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改变?谢谢。

[张春生]2015-12-2717:28:51
  你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做出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在实施全面两孩之后,特别是一部分年龄偏大的育龄人群生育第二个子女就面临了一些困难。在修法之前,文件起草过程当中我们也进行了广泛的调研,我们也专门安排了很多专题组到基层摸情况,主要是为了使全面两孩政策扎实、有序、稳妥地落地。对于基层的妇幼保健、卫生计生部门的能力问题、网络问题、体系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摸底、排查,针对可能存在的一些需求和我们面临的短板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地研究,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刚才周美林司长讲到,这部法要贯彻落实会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特别是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体系的建设问题。在实施全面两孩之后,原来的卫生和计生部门合并之后,在整合的过程当中,我们对于可能的生育需求和我们在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的供给能力、人员素质、技术服务水平进行了有效的匹配和研究,并且将有些局部地区可能存在需求量大,但是供给能力还可能不足的情况下,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协商,积极地推动这些地区增强相应的母婴保健功能、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方面的能力,特别是针对35岁以上高龄的孕产妇在生育当中的一些特定需求,因为他们面临着母婴的安全问题。在这些方面,总体来看,全国服务能力总体是匹配的,但是在局部地区可能会存在一些近期需要认真进行组织、调配和加强的问题。这方面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现在全国27万张孕产妇床位,总体是能够满足需求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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