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药品种保护侵权的民事责任——以一起中药品种保护侵权纠纷案为例

《法律适用》 周冕[1]
摘要:
被告之一鹏鹞公司(原江苏省宜兴市制药厂)经江苏省卫生厅批准,自1979年开始生产“抗癌平丸”,2002年经国家药监局批准,换发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2020933。该药主要功效为清热解毒,散瘀止痛。主要用于治疗热毒瘀血壅滞肠胃而致的胃癌、食道癌、贲门癌、直肠癌等消化道肿瘤。原告亨新公司于1995年经海南省药监局批准,亦开始生产“抗癌平丸”,2002年获国药准字Z46020009号,
侵权纠纷案 , 原告 , 民事责任 , 被告 , 公司 , 批准文号 , 宜兴市 , 生产 , 海南 ,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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