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
本文转载自“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创新和应用要求,近期,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目的是通过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是坚持“深化‘放管服’、分类管理、鼓励创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原则,主动适应“互联网+”等新业态发展,支持“互联网+”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项目政策,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导意见》强调项目准入以省级为主,同时要满足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直接向患者提供服务、实现线下相同项目功能的基本条件,并明确了远程教育培训等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三是价格机制,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由医疗保障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的上限给予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四是医保支付政策,明确对线上线下项目实行平等的支付政策,并要求各地根据新业态特点,完善总额控制、支付方式、协议管理以及结算流程等。
一是深化“放管服”。聚焦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指导各地把该管的管细管好管到位,对不属于医保部门管理范畴的,不作不当干预。
二是保证政策的协调性、延续性。明确“互联网+”条件下的医疗服务仍然是医疗服务,基本适用一般性的原则和政策。项目和价格纳入现有政策框架中。强调线上线下公平,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
三是体现“互联网+”新特点。“互联网+”可以打破医疗资源在时间和空间分布的局限。《指导意见》结合其特点,细化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例如:将定价权统一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部分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价格不区分医务人员职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