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全药业傅小勇:赋能更多新药成功上市,中国MAH制度改革其势已成
3年前,中国医药界期待已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试点正式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覆盖国内10个省、直辖市的三年改革试点工作拉开帷幕。三年过去了,这一试点制度给中国医药产业发展带来了积极、深刻的变革,这一点有目共睹。
极具代表性的事件在于,2018年6月,歌礼的丙肝药戈诺卫(达诺瑞韦钠)在中国获批上市,成为国内首个本土1类抗丙肝创新药。药明康德子公司合全药业也因此成为中国MAH试点开展以来首个支持获批创新药的受托企业。同年9月,和记黄埔医药用于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的新药爱优特(呋喹替尼胶囊)在国内获批上市。这是一款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两年前成为上海地区MAH改革试点的首批品种之一,如今成为该制度下合全药业助力的第二款成功上市的1类创新药。
戈诺卫和爱优特成功获批上市,不仅是中国自主创新能力水平提升的表现,也是MAH制度创新的成功例证。此时,正值我国MAH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节点,代表中国医药领域“创新力”的重磅新药的成功上市,意味着这一制度在中国正在取得多点突破,将有利于我国这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地。但作为中国一项全新的制度改革,在取得突破的背后,深层次的细节实施方案仍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之中。今年10月,在MAH制度改革三年试点到期之时,全国人大做出了延长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MAH制度试点期限一年的决定。
那么,MAH制度的全面推开还存在哪些挑战?业界又是如何看待中国MAH制度未来的发展?作为助力两款新药上市的受托方,亲历其中的合全药业积累了哪些经验?近期,合全药业高级副总裁傅小勇博士分享了他对这一制度改革试点对行业发展影响的思考。
药明康德:三年前,国家开始实施MAH改革试点,您如何看待这一改革给行业以及公司的发展带来的影响?
傅小勇博士:这次改革的影响非常深远。MAH制度取消了批准文号与生产企业捆绑的管理模式,允许药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分开管理,这在制度层面助推了药品研发和生产的进一步分工,给中国的创新药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是药品领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推动了医药经济和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方面,这一制度的试点实施降低了国内创新药研发的门槛。在这一制度下,小型创新药研发公司、高校以及研究机构的研发人员均可以通过CMO/CDMO平台研发创新药,这一点对他们很重要。因为新药研发风险大且周期长,通过委托专业平台的方式,小型创新药研发公司就不需要自建GMP生产基地,也不需要专门的生产人员,不仅能够减轻建厂的资金压力,也能节约3~5年建厂的时间,加快新药上市的速度。
另一方面,这一制度改革,能够极大推动整体药品行业“质”的发展。这一制度的试点实施能够促进行业的专业化分工。试想,如果每家企业都建厂,势必会造成重复和浪费,也不利于专业化发展。让专业的平台来做专业的事情,更加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这也给像合全药业这样的CDMO平台带来了非常好的发展机遇。
此外,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也能带来监管效率的提升。因为随着产业的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提高,对于监管机构来说,监管几家公司一定比监管几千家更加容易且高效,整体行业的药品质量问题也会越来越少。
药明康德:歌礼的戈诺卫与和记黄埔医药的呋喹替尼,均是MAH制度改革试点下成功获批上市的品种,是非常成功的典范。您认为,合全药业与这些合作伙伴在合作的过程中,有哪些值得分享的经验?
傅小勇博士:戈诺卫和呋喹替尼是国内MAH制度下获批的两款创新药,非常具有代表性。合全药业是最早从事该领域的企业之一,曾经通过与国际药厂合作积累了很多经验。近几年,在国内MAH制度试点过程中,我们开始参与更多国内项目的委托生产,尤其在对已经成功获批上市的两款创新药的支持过程中,我们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整体上,合全药业基于业界领先的化学创新药研发和生产平台及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体系,助力他们顺利完成了工艺优化、工艺验证和上市报批,并顺利通过了中国国家药监局对项目上市申请的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和GMP认证的二合一检查。
在我看来,有三个方面的经验对于后续项目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归属要分明。对于这个问题,行业里已经越来越清晰,我们也做了比较完善的要求;二是在实施过程中,从研发阶段的工艺研发、工艺放大和验证,我们收获了丰富的经验;三是在监管机构的审查核查方面,受益于药监部门的指导,我们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就检查的过程来讲,国内在这方面的核查要求比国外更加严格。国外通常是药品批准上市前的实地检查,而国内监管部门则会在药品的批次生产过程中,进行实地的、关键操作步骤的动态检查。
药明康德:近期,我国MAH制度改革试点要延长一年时间,您认为我国MAH改革的全面实施还存在哪些挑战?试点以来有哪些实际问题是尚未得到解决的?
傅小勇博士:MAH制度改革试点再延长一年时间,我认为这体现了中国在立法制度上的严谨性。在试点期限届满时,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为进一步全面推行MAH制度积累实践经验,为未来立法中的制度设定、模式设置以及责任划分提供重要的实践经验,这是一件好事情。
整体来看,MAH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基本框架已经搭建完成,先行先试,在实践的过程中一步步完善。在最初制定改革试点方案的时候,可能有一些具体问题尚未考虑,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发现、补充。举个例子,比如一家公司的两个生产基地在地域上分属两个不同的省市,而某些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不同生产步骤可能需要在两个基地进行生产,这就面临不同地域上的监管问题。是否可以进行分段委托生产?不同地区如何进行分段监管?目前政府部门已经在探索形而有效的监管方案。
未来这种分段生产和多地域监管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对于此类问题还需要更加清晰的操作指南。我相信,监管机构一定会与企业一起面对,并有效解决这些挑战。因为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让患者用上安全有效高质量的新药。
药明康德:目前中国创新药处于腾飞前的阶段,您认为MAH制度改革对于创新的推动以及提升药品质量的作用是否已经开始全面凸显?未来几年将会有怎样的趋势?
傅小勇博士:我认为,这一制度对于推动创新和提高药品质量的作用已经开始凸显。一方面,我们能够看到国内致力于创新药研发的小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另一方面,是国内新药申报临床实验的数量与几年前相比,也是飞跃式的发展。这些均与MAH制度试点及系列药品政策改革密切相关。
作为国内最早从事CDMO行业的公司之一,过去合全药业为很多国外的医药公司服务,帮助他们把新药在欧洲、美国推向上市。如今,我们开始为越来越多的国内研发企业提供服务。尤其对于小型创新公司来说,CDMO这样的专业平台公司可以帮助他们把新药推向上市成为产品,最终服务病人。
因此,MAH制度改革对于国内医药产业的发展,是极大的激励性政策,它让创新更加有活力,也更加高效。实际上,国外非常多的创新生物技术公司也是借助CDMO的力量把产品推向上市,这是全球领域的大趋势。
药明康德:能否分享下您在参与开展MAH试点工作过程中,有哪些比较重要的体会或理念?您对这一制度未来的期待是什么?
傅小勇博士:让企业做自己最擅长的事情,整个新药研发行业的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MAH制度对于行业发展是非常有益的改革,也给CDMO行业带来了巨大机遇。这一制度下,CDMO平台必须要拥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生产能力,尤其是质量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这一点越靠近新药上市申报(NDA)就越发重要。
目前,国内MAH制度尚在试点阶段,相信不远的将来,这项制度会更加完善并全面推开。大家也看到,中国国家药监局已被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批准成为正式成员,并当选为ICH管理委员会成员。这些制度层面的进步和改善会不断激活国内企业的创新发展。更重要的是,这将助推企业和研发人员带来更好、质量更高的新药,不仅服务中国病人,也走向全球惠及更广大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