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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办法》明确,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办法》指出,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预算一同批复。预算执行中,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办法》强调,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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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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