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闹”?药店买药后死亡,药店要负责任吗?
近日《珠江晚报》报道过一单关于相信江湖医生而去药店购买相关药物,致患者死亡的新闻,最后法官判定的结果是药店不负责的案件。
这个这么典型又复杂的案子,就让小编来帮大家解答吧!
案件回顾
癌症患者金某(化名)迷信“江湖游医”刘某,金某家属到珠海市某药店照方抓药并让金某食用,金某用药39天后死亡。金某家属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某药店赔偿损失共85.7万元。近日,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金某死亡与使用药方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金某家属的赔偿请求,仅支持退回购买中药款449.3元。
家属:用药后疑现中毒症状
据原告金某家属介绍,2017年12月,金某感到身体不适,前往“中医”刘某处看病。刘某为其开具了3副“药方”,每副含三味中药材各30克。随后,金某家属根据“药方”前往珠海市某药店抓药,药店员工既没有询问药方出处和用途,也没有提醒上述3种中药材的性质和服用禁忌,便照方抓取了这3副中药。
2017年12月8日晚上,金某用药后,发生了心慌、拉肚子等不良反应,且在腰部、胯部、手腕等多处关节出现大面积淤青。金某家属认为这是中毒症状,于是致电“中医”刘某,刘某称这是“正常反应”,并要求金某以甘草煮水加红糖服用。
金某家属表示,此后金某情况并未好转,反而急转直下,从2017年12月10日起,金某多次辗转在不同医院治疗,最终于2018年1月16日身亡。金某家属事后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了解到,“中医”刘某并无行医资质。金某家属认为,在使用刘某开具的“药方”后短短39天,金某即撒手人寰,这都是刘某所开“药方”以及某药店不负责任的销售行为所共同导致的,因此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药店退回购药款449.3元,刘某和某药店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85.7万元。
药店:患者死亡与中毒无关
在庭审中,被告某药店辩称,根据金某家属提供的病例和医院入院记录等相关资料,金某的入院原因为反复腰痛伴下肢放射痛,死亡原因是肝癌、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等自身多种疾病,可见金某入院治疗和死亡原因均不是因为中毒。根据查阅的资料,刘某所开“药方”中所用中药材的中毒症状表现为四肢麻木、肌肉强直、窒息等,与金某家属所描述的心慌、拉肚子、身体多处出现大面积黑紫淤青的症状并不一致,而且医院诊断结果并未显示金某有相关中药材的中毒现象,且金某在用药后39天才死亡,明显不是因中毒而死。
另一被告“中医”刘某没有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证据不足以证明患者药店有直接关系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某药店向原告金某家属销售的两种中药材的有毒成分为乌头碱。乌头碱急性中毒是急危病症,如未充分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短期内就会导致患者中毒死亡,而金某是在使用含有这两种中药材等的“药方”后一个多月才死亡的,不符合乌头碱急性中毒死亡的特征。从金某家属提供的病例等证据看,未证明金某在医院诊疗期间出现乌头碱中毒反应,但证明了金某患有全身多处恶性肿瘤、糖尿病等严重疾病,且因上述疾病导致了死亡。
因此,香洲法院认为,原告金某家属的举证不足以证明金某使用相关中药材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金某家属表示针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申请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金某家属主张被告某药店和刘某赔偿相关损失85.7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香洲法院判令某药店退回购买中药款449.3元,驳回金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金某家属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材料来源于《珠江晚报》
这小编觉得吧,这件事双方都有责任。
首先是患者,发现不良反应首先应该是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而不是轻信江湖郎中;也要在发现不良反应的时候及时停止服药,不应继续服药。
药店再给患者药物的时候,也应该要严审药方,询问清楚药方来源。并对患者说明部分药物的过敏、禁忌反复说明清楚。
对非正规的途径的药品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不要为了提成去做有风险的事情!
当出现突发事件的时候,要及时上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从而延误了挽救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