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分级正式开始!执业药师会受到哪些影响呢?

内蒙古医药圈

在3月12日发布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可以看出,自2018年4月15日起,广东省将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三类药店的差别是什么?


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


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字样,同时注明上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的类别。


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罂粟壳,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珠三角等地区<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市>可结合已有企业现状、人口密度及合理布局需要适当调整,但应不小于60平方米)


在职在岗


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药学服务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在职在岗,其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执业药师在岗信息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至少包括姓名、执业注册证号及照片等),着装符合要求,佩戴执业药师标志牌。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应在处方药销售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停止销售处方药并记录原因,记录应存档备查。


动态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开办条件验收、认(换)证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结合企业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对未按核定的分类设置条件要求经营,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与原核定分类设定条件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挂证”,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及质量管理等情形的,将按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企业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同一投资主体再次申请开办的,将按《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处理。


总结

三类药店经营范围最为广泛,一类店不能卖处方药,二类店不能经营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


药店分类没有对设施设备和经营面积明确规定,而药店分类的最大区别,体现在执业药师的配备。销售处方药必须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销售中药饮片还必须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




小编认为,执业西药师审核西药处方 ,执业中药师审核中药处方,执业西药师和执业中药师共同审核西药和中成药联用的处方,将成为未来的零售药店人员配备和重点监管趋势。具有全日制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西药和中药双证执业药师,将成为零售药店炽手可热的稀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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