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鼓励创新发展促进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和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有关意见以及安徽省政府相关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创新发展,日前,安徽省局印发了《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有利于为企业做大做强营造良好环境,有利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两票制”政策,有利于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率,有利于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为总体思想,对阻碍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行“松绑”,向药品流通企业释放了“促进转型升及级、推动创新发展”的10项利好。
一是推动药品批发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集团)、药品主营收入进入全国百强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我省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药品生产流通集团型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培育现代药品流通骨干型企业和具有竞争力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集团。
二是促进药品仓储资源有效整合。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批发企业,可共用药品成品仓库,在销售药品时也可进行直调。药品批发企业在不改变仓库地址、面积的前提下,如需调整仓库功能分区,无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是支持跨区域储存配送药品。支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我省药品批发企业。经委托方对其储存配送能力审计符合要求的,双方应签订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协议。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应建立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平台,实现计算机远程信息对接、电子数据交换同步,严格落实药品追溯责任。
四是完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政策。为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用药需要,对纳入省级挂网采购低价药清单目录管理的药品、国家大病专项救治重点扶贫病种目录的紧缺药品,不受“两票制”限制,对我省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乡(镇)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在“两票制”基础上增加一票,确保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及时有效供应。
五是推进药品经营企业多业态经营。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单体药店加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统一法人、统一字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票据、统一质量、统一计算机管理,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开展多业态混合经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设立储存仓库,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和运营成本。
六是鼓励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专业化经营。推动部分企业向专业配送、专业化经营模式转型,与专业化经营无关的经营范围,企业应主动申请注销。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时,自查承诺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结(冷藏冷冻、特殊药品除外)。
七是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互联网交易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八是创新药品零售服务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承接医院、社区等医疗机构药房服务。支持发展专业药房,探索“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培育新兴业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社区养老机构合作,为老年患者提供用药服务。
九是推进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质量档案资料电子化。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搭建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为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电子化质量档案资料(不含特殊药品)。
十是推行简政利企便民新举措。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药品批发企业,可凭部队团级以上后勤(卫生)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介绍信和药品研发机构的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不对外开展医疗服务的部队基层单位销售药品(不含特殊药品及终止妊娠药品),向企事业单位销售用于职工防暑降温、防寒防冻以及药品研发机构所需药品。(来源:CF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