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专业律师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列之二 —— 韩茵律师解读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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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或者是诉前双方委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也会引起当事人双方对鉴定结论是否采信的巨大争议,因此我认为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就对这类情况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指导作用。

        解释第十五条实际上对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一种情形是如果双方一方当事人庭前自行委托的,在其他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信;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双方共同委托的诉前鉴定,法院可以直接采信,当然,如果有一方提出异议并且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法院可也以不采信。我认为这个条款的出台有利于当事人双方通过诉前共同委托的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即使双方当事人不能在庭前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到诉讼程序后,法院也可以通过直接采信符合条件的鉴定结论的方式,直接对案件予以判定,这样有利于节省相应的司法资源,同时也避免了重复鉴定的情况。所以我认为解释第十五条的出台对此类情况的解决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     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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