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医疗保险处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工作的通知
株洲市医疗保险处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工作的通知
株医保通〔2017〕32号
各县市区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市本级各协议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取消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清单〉和〈株洲市保留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7〕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申报审批流程,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协议医疗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医疗服务协议加强意外伤害的申报和审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费用及时录入医保系统。
2、参保人应如实填写《株洲市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申报审批表》(请到协议医疗机构领取)和《意外伤害如实陈述承诺书》(请到协议医疗机构领取),说明受伤时间、地点、原因和受伤经过。有现场证明人的,应提供现场证明人关于参保人受伤情况的意见。
3、各协议医疗机构要明确接诊科室和首诊医务人员的责任,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或现场记录参保人受伤的原因,如实填写《株洲市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申报审批表》中相关意见,并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参保人受伤原因。
4、各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在审批过程中应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有疑问的应开展现场调查,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争议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书面反映。
5、经办机构委托第三方保险公司承办意外伤害保险的,应要求承办方加强意外伤害的申报审批和现场调查工作。
6、各经办机构在进行审批时,对株政办发〔2017〕22号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取消的村(社区)及基层单位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参保人、村(社区)及基层单位提供。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意外伤害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和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安全使用。在意外伤害申报审批过程中,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或个人,我处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株洲市医疗保险处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