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真”医师在“假”医疗机构行医结果惨了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牙椅一台,牙椅旁的柜子上有若干药品器械,该场所内有若干张印有“XXX口腔诊所”的名片,当事人范某正在现场,现场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询问,范某称这里是自己居住的地方,自己是某医疗机构的口腔执业医师,平时是在这个医疗机构上班的,并通过网络查询“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其执业资格。范某虽已取得医师资格,并也注册于某医疗机构,但其利用业余时间执业的地点为非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范某的行为当属无证行医。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该场所予以取缔,目前,执法人员对范某涉嫌无证行医的行为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过程中。
那么何谓无证行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定义,无证行医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有些人或许会错误地认为,作为一名执业医师,只要取得了行医资格,便可以随处行医,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医师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都是由明确要求的,医师开设诊疗场所也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从人员、房屋、设备等各方面都有明确的标准。在本案中,范某取得了行医资格,根据法律规定,范某只可以在其执业地点按照相应的执业类别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而范某除在某医疗机构上班以外,又未经批准在家中擅自开设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其所开设的诊疗场所在设施设备、消毒管理、医废处置等方面也均达不到相应的要求,其行为显然已构成了无证行医的情形,是一种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
作为医师,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行医,如要开办个体医疗机构,务必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申请设置,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而作为患者,患病应及时去正规医院寻求治疗,不能贪图方便或者廉价而选择一些不正规的“黑诊所”,以免耽误治疗,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来源:南浔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