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丨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小编向广大

卫生计生监督员分享了

特别策划丨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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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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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监督系列问答之


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护士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工:指为患者提供生活护理、协助护士从事非护理技术操作工作者,系患者生活照护者。

《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23号)指出: “3.严格界定护工岗位职责,其工作内容可包括:外送病人(途中无危险者)进行各种检查,送取各类检查化验标本、报告单及病房用物,规定物品的清洗、消毒,在护士指导下对病人进行简单生活护理和床单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护工不能从事护理技术性操作及对危重病人的生活护理。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是从事专业的诊疗规范规定的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而护工是不能从事诊疗规范规定的护理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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