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业药师和远程审方的管理,这份《零售细则》这样说
近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鼓励药品零售网点向缺医少药的农村、山区延伸。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对处于"过渡阶段"的从业药师和远程审方做了如下规定。
从业药师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1. 2020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2. 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原确认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3. 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4. 从业药师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登记部门注销其从业登记。
远程药事服务
已实现"七统一"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立远程药事服务室,对其所属门店开展执业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工作。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服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50家连锁门店以下的,应当配置6名执业药师,50家以上每增加20家应增加1名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执业药师中应当有不少于30%的西药类和中药类执业药师。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执业药师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标准如下:
(一)远程药事服务室要单独设置,必须能和本企业业务系统网络相连接;连锁企业总部能及时审核连锁门店处方、进销存等相关数据,审核的普通处方单保存时间为一年以上(含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及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等特殊药品的处方单保存时间为二年以上(含二年)。
(二)为规范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行为,远程药事服务室要求安装高清视频设备,并与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连,以实现对远程药事服务室实时监控。
(三)采取网上处方审核方式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在本企业业务系统中设置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必须唯一,登陆系统必须使用指纹识别仪登陆,处方审核确认需采用指纹验证。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建立的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应提供供药品监管部门使用的端口,方便药品监管部门远程登录监管。
来源于:人民日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