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注意了!CFDA严打这5种违法行为!
近年,医药行业整治不断。药店被收回或撤销GSP证、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随处可见。
然而,比起飞检触发的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经营行为,更值得警惕,弄不好是要吃牢饭的。
好吧,先别拍,要开始“放水”了
一,各地公安部门成立了食药犯罪侦查大队,有专门的公安队伍处理药品犯罪行为。药监部门不再有案难移。
二,问责机制普及,药监部门不敢私放案件,符合要求的案子公安部门不敢不予立案,涉及食药的犯罪案件,需同时抄送检察院等部门。执法者多了一道紧箍咒。
此外,一些地区上级公安部门给下级下达药品犯罪案件任务,人大政协部门会对辖区内药品监管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那么,药店的哪些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咋应对?
(药品批发、零售均可能涉及)
案例:惠州龙门某药店老板从推销员处购进假药,被判刑;广东龙门七名药店店主销售假 “性药被”判刑。
抽检重点:药监抽检药品(如近年常见的假中药饮片、中成药贵重成份缺失,心脑血管类假药等)、非药品冒充药品(如常见的性功能类保健品等),因为此类往往是个人上门销售、网售或微信销售,不能查实供货企业真伪。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将销售假药从以往的结果犯改为了行为犯,有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最低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抽检不合格、厂家认定为假药的,药监可以据此移送公安;非药品冒充药品,一般需市级以上药监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含有药品成分的非药品,可以依据检验报告),然后移送公安。
知识点来了啊朋友们...
应对:规范进货渠道,尤其是网络渠道,务必核实供货企业真伪、票据真伪。索票索证,及检验报告等能证明主观、非故意的材料。即使中招,也可以减轻处罚。
(药店可能涉及)
案例:陕西一医院使用固定处方煎制中药液,众人一方、批量煎制,五人被判刑;草药店老板自制药丸、药酒售卖,获刑。
抽检重点:使用固定处方煎制中药液;配制中药丸剂、药酒等
解读:上述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一些地方为发展中医,卫生部门审批允许药店中医坐诊,由此药店有“使用固定处方煎制中药”的行为应注意,该行为涉嫌生产假药。
此外,药店存在自制药酒、药丸等均涉嫌生产假药。
应对:中药煎煮一人一方,暂停自制药物制剂。
(药店可能涉及)
案例:药店老板无证从事诊疗活动 非法行医十余次,被判刑。
解读:此条款最低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前置条件是 “情节严重者”。
请自行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释义。
针对上述条款及案例,药店非法行医(如打针、输液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多为两种情况:一是造成患者伤残甚至死亡(多被判拘役及以上,结合伤残情况判定);二是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多被判管制或拘役)。
应对:停止非法行医。
(药品批发、零售均可能涉及)
案例:药店老板贪小利,虚开发票被判刑;公司虚开3千万增值税发票 法人代表被判无期。
解读:上述第二个案件,是企业给其他单位虚开发票被判刑。无论是买发票还是卖发票都是违法的,这个没啥好解释的,关键在于税务查不查;还有就是税票金额,这个直接决定量刑。
这两年,药监对税务明显玩的也6了,查处起来也不含糊。
应对:不要买卖税票。
(药品批发、零售均可能涉及)
案例:以止痛药名义卖吗啡 药店员工被判刑
解读:此类属行为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药监是否将药店的违法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若是,就得移送公安。
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所有药店不得出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药监部门许可,连锁药店可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又来一个知识点啊朋友们
对未经许可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监存在处罚争议。
争议一:应按照超范围经营进行查处;
争议二: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应按照贩卖毒品移送公安。
PS:药监部门为安全省事,往往移送公安部门,由其侦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应对:不要踏红线,不允许的坚决不卖。
备注:案例请自行百度,最低量刑提法仅已经刑法条款未考虑其他因素,以司法部门判据为准。
上述,仅为笔者一家之言,欢迎探讨。
来源:加翰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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