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养生广告需要“职业打假”

巅峰医药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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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保健领域是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的一大重灾区。“国际最先进诊疗技术”“一次性根除病症”之类的广告词,在媒体上随处可见,普通消费者、患者往往在亲历之后才发现受骗上当。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并有望在本次会议通过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严格划定了保健食品广告的“边界”。


    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广告行为的界定标准,为工商、卫生、新闻出版等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执法提供了“操作指南”,也为社会各界参与医药、养生广告综合治理提供了“路线图”。其中对保健食品广告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吊销医疗执业许可证”可算得上是“重拳出击”。对违法医药、养生广告的治理,不只是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的责任,更需要充分吸纳消费者、患者及广大公众的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个规定惩罚力度较之于以前的“双倍赔偿”更大。这些年来,许多消费领域都出现了王海式的职业打假人,他们知假买假再提起诉讼,索求双倍或更多赔偿,这一方式也可用于医药、养生广告打假,“重磅索赔”能对药品食品企业、媒体和医疗机构产生巨大的震慑和警示,有助于医药、养生广告的规范与净化。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多个组织可以共同提起同一个公益诉讼。虚假、违法的医药、养生广告传播广、影响大,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医药健康、广告传播等领域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可助力患者、消费者以受害者身份提起的私益诉讼,对违法医药、养生广告实施合力围击。

    广告法等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制度细节,加大对举报违法医药、养生广告者的奖励激励。针对违法医药、养生广告的知假买假行为和提起的公益诉讼,都算是“职业打假”行为,理当获得法律的保障。此外,消费者、患者和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举报违法医药、养生广告,也需予以奖励和保障。严于执法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前提,是首先发现违法行为。只有法律制度配合良好,让更多消费者、患者和普通人成为医药、养生广告的监督员,推动形成职能部门主导发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广告法》才能真正显出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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