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平顶山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354号)要求, 依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豫卫监督〔2017〕6号文件精神,平顶山市卫生计生监督局于2-7月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平顶山市卫生计生监督局组织人员积极履职,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公布实施以来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依法履职情况,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制度的落实等方面。

此次监督检查共对市辖6家二级以上医院、2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家血站、1家一级医院、2家未定级医疗机构积极有效地开展传染病防治现场检查工作,从检查结果来看,市辖医疗机构对传染病防治依法执业的重视与日俱增,医疗卫生机构均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按照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与灭菌,对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未出现因医疗机构推诿或拒绝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投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上岗,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实验档案,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通过《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取得成效和经验同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卫生监督工作和切实运用好法律法规,为今后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