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整顿医药税务,部分地市已经锁定名单!
近日,一则疑似来自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通知在医药圈流传。据该通知显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相关处室要联合开展医药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已经锁定了“具有重大涉税疑点的医药企业30户”。
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税总稽便函〔2017〕29号),其中提到要以西藏、安徽等地为重点地区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由此掀起了针对医药行业税务稽查风暴。
从公开信息来看,该专项活动已经从省级开始落地到了地市,并且有的地方在联合公安、药监等部门联合行动,这势必将进一步加大专项行动的威慑力。
5月8日,宁夏自治区地税局发布该地区开始专项活动的消息,并透露了此次专项活动检查的几大重点。
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医药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自治区国、地税稽查局联合部署、统一行动,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2017年度医药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抽调稽查业务骨干成立联合专案组,对疑点企业统一组织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重点从“非药品亏本销售”等八类疑点信息核查,企业涉税违法犯罪事实调查,严厉打击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入手,旨在整顿和规范医药行业税收秩序,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切实提高税务稽查执法质效,维护医药领域国家税收管理秩序。
湖南邵阳:联手公安、药监、银行
据红网5月25日报道,为打击医药行业税收违法犯罪活动,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湖南省邵阳市地税局、邵阳市国税局联合开展2017年度医药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案件质量与整治效果,市国地税稽查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检查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加大行政处理力度。同时,注重与公安、药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保证查处效果最大化,维护医药领域国家税收管理秩序。
5月10日,南昌市国、地税稽查局联合组织召开了医药行业专项整治暨自查辅导会。组织了10户“线索清晰、疑点重大企业”的法人和财务经理参加此次会议。
会上,国、地税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别从案件来源、检查年度、检查方式、检查重点和材料报送要求等方面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布置,要求企业充分认识自查工作的意义,并珍惜自查自纠机会,把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在自查阶段就不折不扣地缴上来,做到应缴尽缴,降低税收违法成本,把涉税违法行为尽量在自查阶段整改落实。
有专业税务人士表示,除了针对医药领域专项税务检查外,最近国税总局出台了系列政策也在积极引导企业税务合规。
5月26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国税总局在同步发布的政策解读中表示,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该税务人士表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只有财务、业务人员熟悉,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说关乎每个人,以前很多发票是以办公用品等为名报销的,现在要求发票开具内容必须和实际交易相符,是国家在加大力度严控含糊发票,对虚开企业绝对是当头一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