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药师法来了,彻底影响所有药学人员!
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夕语
期盼已久的《药师法》终于要来了!
近日,卫计委发布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全简称《药师法》)意见函,征求社会各界对药师法的意见,在此函中分别包含了对药师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以及权利、义务、考核、培训等于执业药师息息相关的内容。
▍对于药师法,关注7个问题
据了解,《药师法》共分为六章,共计52条,主要内容有七个方面:
1、建立我国药师管理制度:《药师法》主要是从药师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权力、义务,考核培训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药师管理。
2、明确药师法的适用人群:《药师法》主要适用人群为医疗机构和社会药房,对于服务于其他机构(科研院所、药品生产)的人员,酌情管理。
3、明确药师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药师法》要求“新人”必须是药学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且按规定通过药师资格考试,经相关部门审核注册后,方可执业。
4、确立药师的业务范围和权力、义务:《药师法》要求主要是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保障用药安全及相关服务。
5、规定药师的考核和培训要求:《药师法》要求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定期对药师考核和提升。
6、规定药师法律责任:《药师法》主要从法律层面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社会药店及药师主题予以明确属性,厘清责任,对药师执业经行法律保护。
7、结合了医师、护士的管理经验:《药师法》参考医师、护士的管理实行经验对药师经行管理。按照“放、管、服”精神,应许地方自行管理。
▍《药师法》四大亮点
对于药师执业,《药师法》除了规定权利和义务外,也为药师增加了不少福利。
1、药师终于有了自己的节日。《药师法》第九条:国家设立“药师节日”。每年X月X日为“药师节”。
2、药师也能够以师承的方式获得证书。《药师法》第十三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含藏、蒙等)药学满三年或者多年实践、药学技术服务确有专长的,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由传统药学专业组织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药师资格考试或者助理药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与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3、药师执业活动可收取药师服务费。《药师法》第五条:“药师执业活动属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制定药事服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4、执业药师开药店必须干够五年。《药师法》第二十一条:药师申请开办个体药店的,应经执业注册后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药店中执业满五年、并考核合格。助理药师不得开办个体药店。这意味着,药师可以开个体药店当老板,助理药师永远只能打工。
▍药师执业,这六点必须注意
一、执业药师受药师法制约,由药监局、卫计委统一管理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助理执业药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含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在社会药店中执业,向患者提供药学技术服务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此法。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划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师执业有关的监督工作。
二、药师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师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师工作。
第十条:药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取得药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药师执业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药师考核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药师规范化培训方案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药师的界定和执业领域
依法取得药师资格或助理药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药店中执业,向患者提供药学技术服务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药师法》。这意味着,执业药师的将随风而去,取而代之的是药师和助理药师。
四、药师的分类
具有高等院校药学专业背景的药师,可以从事西药处方的调剂工作。具有高等院校药学专业背景的药师经培训合格,可以从事中成药处方的调剂工作。具有高等院校中药学专业背景的药师,可从事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的调剂工作。
五、药师的考试和注册
国家实施药师资格考试制度,分为药师资格考试和助理药师资格考试。临床药学、药学、中药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或社会药店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服务实践期满一年合格的,可以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药学、中药学大专或中专学历,在医疗机构或社会药店中从事药品物流管理、药品调配等药学专业操作型技术服务工作,服务实践期满一年合格的,可以参加助理药师资格考试。且助理药师应当在药师的指导下,从事药品物流管理、处方调配等操作型的药学专业服务工作。
六、药师考核和培训
药师考核和培训受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对药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等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药师,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药师执业证书。
药师参加规范化培训,满三年考试合格者授予专业学位及专科药师资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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