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落实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冀卫办医〔2017〕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血液透析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科学规划,统筹资源配置
血液透析中心对补充我省基层血液透析资源不足,促进血液透析资源下沉,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将血液透析中心设置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据当地社会、经济、血液透析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等发展变化情况,在精准测算当地血液透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本辖区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血液透析中心原则上设置在血液透析资源相对缺乏的地区,资源丰富、能够满足当地群众血液透析需求的区域,不再新增设置血液透析中心。鼓励和支持血液透析中心向集团化、连锁化方向发展,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我省独立设置血液透析中心试点期间申请主体限制和申请主体的区域限制。各市要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市血液透析中心设置规划报我委医政药政处。
二、依法许可,强化监督检查
血液透析中心属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各市根据设置规划进行初审后,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设置审批,并经省级专家现场验收合格后,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血液透析中心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独立设置血液透析中心试点期间,由各县(区、市)设置审批的血液透析中心要于2017年3月31日前,按照新下发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自查自纠,确保符合标准和规范;4月30日前,各市要组织专家对照新下发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逐一复核,对符合要求的,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将执业登记变更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问题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强化管控,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各血液透析中心要不断提升技术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协作,为血液透析急性、慢性并发症患者提供转诊、会诊等服务,保障医疗安全;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方案,定期开展质量评价,不断改进质量,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质量管理信息和血液透析患者病例信息(血液透析患者病例信息系统用户名和密码,请联系省卫生计生委医政药政处)。各级血液净化质控中心和医院感染质控中心要加强对血液透析中心质量控制工作的指导和督导,严格落实标准、规范和医院感染管理要求,保证血液透析中心规范运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血液透析中心纳入辖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范与制度,降低医院感染风险,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省卫生计生委将委托省血液净化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对血液透析中心自查自纠和各市复核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
每半年,各市要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遇紧急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联系人:医政药政处 吕建波 兰建闻
联系电话:0311-6616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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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天宇 孟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