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招标已废,药品采购新时代来临!
日前,作为新医改旗帜的福建省又出大招,发布《福建省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采购规则》(下称《规则》),开启新一轮福建药品集中采购。
由于福建医改备受肯定,可以预见的是,福建新规则必将对全国新一轮药品采购政策起到引领作用。
小编将重点内容梳理如下
“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不属于招标采购!
《规则》明确了“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与以往药品采购的本质区别是不属于招标采购,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挤压药品价格虚高空间。
阳光采购平台
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应急特殊药品阳光采购和其他药品阳光采购三种。
1.属于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内的品种,在省级平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通道中进行采购。
2.对临床治疗急需而又未纳入采购目录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审批相关规定,在省级平台“应急特殊药品阳光采购”通道(即“绿色通道”)中进行采购。
配送制度
在配送制度上,福建省表示将采取“招生产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的模式,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
福建省将全省分为11个配送片区,一个生产企业在同一片区只能指定1家配送企业配送本企业所有挂网药品。生产企业向配送企业开具的发票为第一票,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开具的用于验收入库的货票同行发票为第二票。基础输液实行“一票制”,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输液可以实行“两票制”。
医保结算货款
原本由医院与企业结算为医保部门与药品配送企业结算。
《规则》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在省级平台采购药品的货款,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由各级医保部门统一与属地配送企业进行阳光结算,并在药品入库的次月15日前付款。”
《规则》确定,对非竞争性药品,属于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销售最高限价销售,医保基金按照医保支付基准价结算,超过医保结算部分由患者自付承担;属于非医保报销的,按不高于销售最高限价进行销售,费用由患者负担。
对竞争性药品,属于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按医保支付结算价销售,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比例结算。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医保结算价的差价,归医疗机构所得;属于非医保报销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销售最高限价销售,费用由患者自付承担,超过销售最高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辅助用药和营养用药实行阶梯降价!
此次福建新政有一大创新,首次明确了辅助用药和营养用药也要降价的态度。
在此之前,省级招标采购的降价压力主要针对临床核心药品,按照福建省所明确的定义,辅助用药和营养用药也列为重点监控药品,月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以及每季度销售金额前十名的辅助性用药及营养性用药实行阶梯降价。此外,在采购目录上,按照最新的政策解读,一些采购金额大的辅助用药、重点监控品种等都进行剔除。虽然福建省有备案采购的绿色通道,但是对于剔除药品来说,想再进入难了。
药商将面临失去半壁江山!
按照福建省制定的竞价规则,采购目录的药品报价原则上不高于福建省第九标和近期全国采购的最低价。相关人士表示,“医疗机构进行的量价谈判是第二关,医院才是我们真正的销售对象,一旦省里排名前三的医院都不采购,就意味着失去了一个省里的半壁江山。”
医院量价谈判,其意义在于避免了招标办暗箱操作的风险。近十年来,腐败窝案不断,企业叫苦不迭。医院主导采购可以有效将权力分散化,同时,医院联盟所形成的规模效应又可以聚合成针对企业的议价能力。
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规则》指出,申报企业必须确保满足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至少一个周期的正常供货。对不守诚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供货的企业,一律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在省级平台公布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明确:本次联合限价采购不接受2015年以来被福建省列入不诚信的企业,以及闽政办〔2015〕124号和闽医保办〔2016〕8号文涉及的列入不诚信记录及“黑名单”企业的报名申请。
对违反《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8号)文件精神,发现有带金销售、回扣促销等违法行为和不能按时供货、及时配送等违反合同的生产企业、流通(配送)企业,取消供货和配送资格,同时记入黑名单,上报国家卫计委及国务院医改办,并在网上公开通报。
药品价格体系将走向何方?
结合近期的相关政策动态以及福建药招精神,小编预计下一步,涉及药品价格体系方面,会有如下动作:
一是在为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正名过后,国家或将出台引导性文件后,各省必须马上行动。
二是新福建模式在不远的未来或将会在全国快速推广。
总结
从2月3日联合采购通知发布直至2月20日公布省级联合采购结果,期间还包括报名、申报、审核、三轮报价、价格谈判等相关环节,一共仅用18天!史上最快省级药招背后,我仿佛看见,一张大网正慢慢收紧,聚拢合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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