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卫计药政字〔2017〕130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经信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自治区药采中心、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6〕3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要求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应当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旗县为单位进行采购,并为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嘎查村卫生室代采药品。采购期限截止到2017年12月5日。
二、定点生产药品配送要求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定点生产药品的配送由生产企业从负责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中选择,并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模式,各盟市负责组织协调生产企业合理选择配送企业。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
三、定点生产药品的结算
各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或负责基层药品货款结算的其他机构)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点生产药品货款的结算。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货款的结算时限不得超过30天。
四、定点生产药品的挂网
自治区药采中心及时将地高辛口服溶液等三种定点生产药品,按照文件要求的统一采购价格在2015年药品采购系统中挂网,协调相关生产企业尽快开展药品供应。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的供应暂由山东方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及回款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规网下采购、拖延回款的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强药品配送服务的监管,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的企业,各盟市须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药品配送资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定点生产品种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采购价格进行监管和开展价格监测。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
2017年3月1日
附件一: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6〕365号)
2.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关于暂时调整部分地区供应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国卫药政便函〔2016〕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