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合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宝卫农发《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466号、《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配合公立医院价格改革和分级诊疗制度推行调整新农合报销政策的通知》宝卫农发[2015]480号文件,现将相关新调整政策整理如下,请各科室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一、参合患者或其家属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持患者本人合疗证、身份证(无身份证患者持户口本)以及当年参合缴费发票等在新农合窗口进行登记。新生儿住院,持出生证明随参合母亲享受农合住院补偿。
二、参合患者因伤住院,无第三方责任的,按规定补偿标准,补偿比例在原基础上下浮20个百分点后予以补偿。界定不清的由县区合疗办调查确认。向县区合疗办递交审核资料的时限为“从出院当日起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60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再受理。
三、参合患者符合转诊和分级诊疗规范要求,住院逐级上转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只收缴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限市域内,二级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康复下转(由三级转诊到二级或者一级医疗机构)者,不收取在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四、住院参合患者未持有转诊单者,补偿比例在规定的统计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基础上降低30个百分点进行结算。
五、对下列三类特殊情况不需住院转诊要求。一是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人;二是长期在外居住的(必须提供住院病历和工作单位、社区、学校及当地派出所等长期居住地证明等相关资料);三是急诊、危重、术后复诊、精神类疾病、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患者在基层不具备住院住院诊治条件的。
六、2015年9月20日起,参合患者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
七、参合患者住院向上转诊率原则上一级医疗机构≤15%、二级医疗机构≤10%、三级医疗机构≤5%;向下转诊率二级医疗机构≥5%、三级医疗机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