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医疗保险中心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关于对全市60—64周岁城镇居民进行健康体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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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医保中心:

为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全省6064周岁的城镇居民进行健康体检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6464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城镇居民体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体检对象

  凡属于195211日至19561231日出生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可按规定在201611月底之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出生年月以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

2、体检项目

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腹部B超、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健康指导等。体检完成后,各体检机构必须出具规范性体检报告,提出治疗建议或健康指导,于一个月内发放到体检对象手中。

3、体检医疗机构条件及管理办法

  体检任务原则上由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下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有意愿承担体检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医疗机构”)须具有规定体检项目所需的医疗设备和能力,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纳入体检医疗机构范围申请。各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须在9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体检医疗机构花名(表样附后)报市医保中心,统一开通体检业务结算功能。

体检时,体检医疗机构须刷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并根据体检人员社保卡信息和身份,详细登记其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基本健康状况、病史、参加医保情况等内容。按月向所属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体检工作进展情况和体检人员名单(表样附后)。

4、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

本次体检费用为每人120元,由市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省级财政补助共同负担,其中,市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标准为每人84.83,省级财政负担标准为每人35.17元。省级财政负担部分资金先按体检任务数和补助标准,经市财政分解拨入各县级财政,待2016年体检结束后根据全市实际体检人数进行结算。

各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对体检人员信息及相关费用审核后,应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按标准足额支付;由省级财政补助的部分,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申请到账后及时拨付体检医疗机构。

5、工作方法

  市医保中心、人社局信息中心协调浙大网新于913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增设“2016年居民体检”项目,项目编码为:261395,各体检医疗机构应于915日前联系浙大网新项目组做好目录匹配工作。晋中市社保信息系统增加体检结算查询模块,各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要求查询并打印具体结算人员名单,保证体检的顺利开展。

6、具体要求

健康体检要求在201611月底前完成。各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和体检医疗机构应根据辖区内体检人数合理安排体检时间,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持社保卡按时参加体检。

对全市60-64周岁城镇居民进行健康体检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抓好落实,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做好这项惠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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