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规:取消药店300米间距限制!

云南省零售药店协会

一直以来,药店申请医保定点药店都是一个难题,有些药店甚至十多年都没有申请下来。


申请不下来各有原因,但其中有一项是长期以来为大家所诟病的。比如很多地方规定:“一家药店获批医保定点后,附近100米-300米范围内不再审批其他药店。”


像这类的规定,在已经市场化的今天,实际上完全没有必要了。在这一点上,贵州省黎平县就做了一个很好的示范。


今年以来,贵州省黎平县为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管理,规范医疗秩序,着力在“准入条件、协议履行、监督管理”等方面上做文章,科学设置条件,加大考核监管力度,建立定点药店退出机制,为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药织牢了制度支撑网。


简化流程法,提高服务效率


一是将定点药店申请办理流程简化为“受理、现场考察、评分、公示”四个环节


二是将办理时限缩短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考察,同时对拟签订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协商,并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定点药店管理。


取消限制法,强化参保扩面


一是明确取消定点药店必须符合300米间隔距离等限制性规定,只要硬件设施完备且考察评估综合评分达85分及以上的药店就可拟定为协议管理医药机构;


二是明确申请作为医保定点药店的医药机构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否则不予受理。


建立机制法,实现动态管理


一是定点药店在转租、出让、变更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后,应在1个月内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是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停业(歇业)的定点药店,应在临时停业(歇业)前的15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备案,临时停业(歇业)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未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或停业(歇业)超过2个月的,按自动放弃定点药店资格处理;


三是对营业场所需要变动的,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后15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地址变更,超过1个月未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的,原医保定点资格自动终止。四是对违反协议的定点药店,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相应采取拒付费用、暂停6个月医保即时结算、限期整改、解除(终止)服务协议等措施,对其进行惩罚,确保参保群众买药方便、吃药放心、医保基金安全


以上几种方法可谓是对医保定点药店管理的一种创新,宽进严出,并且还实现了动态管理。

来源:药店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