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卫计委点赞!但对国家药价谈判我们应期待更多
卫计委主导的药品谈判结果公布至今已经5个月,受各种外部条件的影响,这一政策在各地的落地执行情况,与预期产生差距。10月14日,卫计委针对国家谈判药品再次发布通知,核心内容是督促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衔接,10月底前力争完成。
国家药价谈判中最引人关注的问题是:如何报销?10月14日,卫计委通过官网发布正式通知文件:督促药价谈判结果在全国的落地,时间是10月底!方式是全部纳入新农合。
1 报销衔接从医保到新农合
5月20日,卫计委公布药价谈判结果, GSK的韦瑞德(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贝达的凯美纳(盐酸埃克替尼)、阿斯利康的易瑞沙(吉非替尼),分别以降价67%、55%、54%,入围此次药价谈判。
这是中国首次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新药,通过药价谈判的机制,覆盖更多的地域与患者。
对于制药企业而言,成功完成药价谈判的好处有两点:首先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将直接挂网,且优先采购使用,无需再次议价。
其次是与医保的衔接。在5月20日,卫计委发布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有关情况说明》中的表述是:对于已经将谈判药品纳入当地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医保制度和支付方式;对于尚未确定相关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的地区,及时做好与相关医保政策的衔接,对谈判药品抓紧重点评审,尽快确定不同保障形式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对于确有困难的地区,也可从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起步。
事实上,为了更好地将谈判药品落地,卫计委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有关情况说明》中,配备了四条重要的措施。而且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有关情况说明》中,还为谈判药品在各地的落地制定了时间周期,要求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谈判药品集中挂网。
之后药价谈判结果的落地情况一直备受业界关注。但显然各地执行情况要慢于预期,截至6月30日,共有18省落地了国家药价谈判。
截至6月30日国家药价谈判落地情况
事实上,这也是卫计委发布《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的背景。
《通知》的内容主要有三点:
首先主体内容是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报销政策衔接有关工作。
其次是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备案。
第三是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的过程中,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
这次的《通知》与之前发布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有关情况说明》中有两点主要的不同:
时间上,有之前的6月底延展到了10月底,其次在与医保的衔接上,具体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 人社部与药价谈判
9月30日,人社部发布《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也谈到了国家药品谈判。
《调整工作方案》中写道“对于2015年以国家价格谈判方式确定公立医院集中采购价格的3种药品,考虑到临床需求和价格降幅,提请咨询专家重点考虑,并以谈判确定的采购价格作为价格数据进行评审。”
除此之外,《调整工作方案》还表示将“对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但价格较为昂贵,按照现有市场价格纳入目录可能给基金带来一定风险的专利、独家药品,咨询专家确定拟谈判药品备选范围。”
并给出时间表:对经遴选程序确定的谈判药品,组织医学、药学、卫生经济学、保险管理等领域的专家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发布经谈判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名单,同步提出使用管理要求。具体谈判办法另行制定,2017年上半年完成。
根据这些表述,对于药价谈判未来的走向,业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调整工作方案》中提到已经完成谈判的3种药品进入医保的路径,是各部委之间对国家药价谈判的肯定和观点融合。
但另外一种观点则恰恰相反,持有这一观点的人认为,人社部希望在未来医保目录的修订中,对药价谈判采取更多的主动权。
3 两保合一的三种路径
关于药价谈判未来走向的另外一个影响因素是“两保合一”乃至“三保合一”的进展。
“两保合一”进程过半,遭遇到的挑战与药价谈判一样,按照年初的规划,6月底前,各省要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的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但截至到9月30日,也只有差不多20个省份出台了相关文件。
而且随着最近陕西“两保合一”规划的公布,福建财政厅设立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等方式的出台,设立为接下来的医保归属又增加了不确定性。
之前公布“两保合一”方案的省份全部都是由人社部负责,而陕西和福建的方案中,卫计委和财政厅成为主导者。
国家药价谈判对制药企业最大的吸引力来自以价搏量后的医保报销,而目前中国三个覆盖不同层面的医保分属三个部门管理的现状,成为国家药价谈判落地执行中最大的不确定性。
《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工作有关要求,现就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重要意义。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的创新举措。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使老百姓及时受益,意义重大。
二、积极行动,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尚未调整的省份,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地方疾病谱变化等实际情况,在执行谈判价格的基础上,基金支出压力较大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品种或从大病保险做起。
三、政策联动,切实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同时,做好监测评估,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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